民国期间的钱价值如何?
从1935开始,我国实行法币政策,所有白银和外币都由国家统一收购。当时一美元大约合中国法币10元;一英镑合20元;一法国法郎合7.5元等。同时,政府还大量印发钞票(纸币)。 例如,1940年,国民政府为筹措抗战经费,将中央银行的储备金全部用光、将国统区的税收和公债收入全部用尽后,又于1942年开始发行“储蓄券”,同时规定“储蓄券”的利率为每年百分之三,到期由中央银行按票面金额付给利息并随时可兑现。
这种“储蓄券”有10元、20元、50元、100元等多种面额,由于便于携带且安全,颇受民众欢迎。至1945年时,国民政府已发行了约五百亿元“储蓄券”。
国民政府还于1943年开始发行“法币”,作为支撑战后货币发行的准备金。 “法币”最初以1:300的比例兑换人民手中的银元,但到了1946年底,随着大批美军和战犯涌入上海等地,国民政府的财政出现巨大漏洞,“法币”迅速贬值。 到1948年,“法币”已失去作用,其最高面额的10万元只抵得上最初的1元钱。 而此时,距离新中国成立只有一年时间。